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东区高尔夫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26386号“lower EAS+SID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9546号决定,于2024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及仓库库存产品视频、购销合同、发货清单、发票、银行回单、交易记录拍摄视频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3月29日至2024年03月28日期间内在“鞋”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服装、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帽”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21年03月29日至2024年03月28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或具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请求对复审商标在鞋等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并寄送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使用了复审商标的大博文鞋产品照片及仓库库存产品视频;
2、被申请人同爱履人公司之间就复审商标品牌鞋的交易记录;
3、被申请人同河南宗武公司之间就复审商标品牌鞋的交易记录;
4、被申请人同孙丽丽之间就复审商标品牌鞋的交易记录;
5、大博文与三个客户之间的合同、发票、银行凭证拍摄视频等。
经复审查明: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于2002年09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经两次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4年05月27日。
复审商标在“服装、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帽”商品上的注册在撤三程序中已被撤销,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故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21年03月29日至2024年03月28日期间是否在“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含鞋制造、鞋帽批发、鞋帽零售等,结合其提交的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03月29日至2024年03月28日期间在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能够使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发挥产源识别功能,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