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WANSHUNJIAODIANQI及图 28610287

阅读:112836 2025-09-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潘丽珍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3日对第28610287号“WANSHUNJIAODIANQ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的“三角TRIANGLE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

  申请人: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潘丽珍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3日对第28610287号“WANSHUNJIAODIANQ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的“三角TRIANGLE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享有良好商誉的第53237号“三角 TRIANGLE及图”商标、第1366829号“三角 TRIANGLE及图”商标、第9017091号“三角牌TRIANGL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个体营业者,与申请人同处广东省,且为同行业竞争者,同时基于申请人“三角 TRIANGLE及图”品牌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对此理应知晓,但其仍恶意申请争议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主观意图难谓正当。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称其证据参见另案第13019872号无效宣告案件中的证据材料,经查阅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三角”商标注册资料;所获荣誉;驰名认定资料;广告宣传资料;申请人维权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1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炉;电热水器;冰箱”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3、我局在针对第6647087号商标作出的(2011)商标异字第53478号商标异议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第11类“电饭锅”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0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申请人引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2013年《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1,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12月21日,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3日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等相关条款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具体到本案,首先,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日已超出争议商标注册日满五年的时间,其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复制、摹仿的情形,再次,本案尚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故我局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出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上述规定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等方式,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

本文《国家知识产权局 WANSHUNJIAODIANQI及图 2861028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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