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瑞祥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兆敏
申请人因第27260973号“篆新黑为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0050号决定,于2024年06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制作图文对话及转账截图、菜单截图及设计合同、企业信息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视频宣传截图、网站文章宣传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餐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的“1.餐厅;2.酒吧服务;3.饭店;4.茶馆;5.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6.餐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它非类似服务的“1.提供野餐场地设施;2.养老院;3.日间托儿所(看孩子);4.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查询未发现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餐馆”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及昆明市五华区黑为鲜羊肉馆工商档案信息;
2、被申请人与鑫艺图文广告进行合作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及店面门头、菜单;
3、被申请人与昆明枝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微信转账记录;
4、微信公众号使用信息;
5、网络宣传报道的证据材料。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针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并认为其证据非指向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中的昆明市五华区黑为鲜羊肉馆工商档案信息显示该羊肉馆成立于2015年04月08日,经营项目为餐饮服务及食品销售,被申请人为该羊肉馆的经营者。证据2被申请人与鑫艺图文广告进行合作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及店面门头、菜单显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委托鑫艺图文广告设计了“篆新黑为鲜”文字的餐单及店铺门头。证据3被申请人与昆明枝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其对“篆新黑为鲜”品牌进行了设计。证据4微信公众号及证据5网络宣传报道显示,被申请人在微信公众号及“都市频道”新闻媒体、“格调品鉴狮”及“牛牛哥”网络达人的微博均于指定期间内对“篆新黑为鲜全羊席”、“篆新黑为鲜全羊馆”、“篆新黑为鲜全羊火锅”进行了宣传报道。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餐厅服务上进行了宣传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餐厅服务属同一种或类似的“1.餐厅;2.酒吧服务;3.饭店;4.茶馆;5.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6.餐馆”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