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虚幻竞技(苏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先知时代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67877号“先知互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9296号决定,于2024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其在2021年2月9日至2024年2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供的企业信息截图、百度截图、活动协议及照片、媒体报道、活动介绍PPT、公众号宣传截图、行政判决书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张贴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信息;
2、广告合同及发票;
3、宣传合同及发票;
4、宣传网页截图;
5、承办赛事合同;
6、赛事推广材料;
7、相关赛事合同及现场图片;
8、媒体报道材料;
9、结案报告;
10、在先案例材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答辩时提交的证据,该证据与上述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在案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等等方面存在瑕疵,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3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复审服务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证据1、10并非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证据2并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证据3为申请人采购他人服务的合同。证据4至8为申请人承办相关赛事服务的宣传推广材料,与复审服务无关。证据9为单方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具体形成时间和进入市场流通情况。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已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