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朗固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卓镭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8918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0421号决定,于2024年09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其在2021年1月30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商标许可合同、宣传报道、产品图片、销售合同、订货单及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口罩”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生用器械箱;医用电热毯;拘束衣;外科用弹力袜;医用紧身胸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购进合同及发票清单;
2、销货清单;
3、销售发票及产品图片;
4、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备案凭证;
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6、相关报道材料;
7、订货单及销售发票;
8、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答辩时提交的证据,该证据已包含在上述证据之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在案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体现复审商品,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5年7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生用器械箱;医用电热毯;拘束衣;外科用弹力袜;医用紧身胸衣”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购进合同及发票清单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已在“超低量喷雾器(医疗仪器器械)”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生用器械箱”复审商品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具有较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维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医用电热毯;拘束衣;外科用弹力袜;医用紧身胸衣”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生用器械箱”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