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99066号“友道”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友道 8199066

阅读:60809 2025-09-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友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友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199066号“友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4456号决定,于2024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域名证书、产品宣传单、网站续费合同、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友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友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199066号“友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4456号决定,于2024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域名证书、产品宣传单、网站续费合同、授权委托书、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1月05日至2024年01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我局决定: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存在恶意囤积倒卖商标及虚假宣传违法行为,部分事实已有相关法院判决予以认定,且在相关判决中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与上述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疑似雷同,申请人质疑被申请人所提供证据的有效性。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及相关主体信息资料;2、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及相关主体囤积倒卖商标、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的相关资料;3、相关判决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1、公众号宣传文章;2、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域名证书;3、产品宣传单及产品价格单;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5、授权委托书、相关合同、银行回单、发票;6、相关截图资料;7、其他相关资料等。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均不能有效证明复审商标已在其核定商品范围内进行真实、合法且连续的商业使用,依法不应予采信。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0年04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0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磁盘”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中的部分合同显示被委托人广东友道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为他人开发小程序、软件系统,合同中能够显示复审商标,并有对应发票予以佐证。再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与“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复审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其余复审商品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

本文《关于第8199066号“友道”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友道 819906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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