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93243号“新智感知科技产业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18441号“智新”商标、第24018639号“智新”商标、第57628112号“TISIN 智新 ZHI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在“挂锁;金属钥匙;金属锁(非电);弹簧锁;锁簧;包用金属锁;汽车车轮锁;金属弹簧锁(非电);自行车用金属锁”商品上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49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4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教学仪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测量仪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测量仪器”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测量仪器”以外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