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修沃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01752号“HELIC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在域外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HELICAL”构成,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形状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在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