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君通华江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56771号“华江饭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9776086号“华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