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易米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56053号“yimiy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1888158号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在“电池”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第51888158号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G1735016号、第46024916号、第G1099189号、第G1096697号、第23114241号引证商标在文字或整体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