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31949号“ULTIM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33686号“weplay esports ULTIMAT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639290号“weplay esports ULTIMATE FIGHTING LEAGU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21387号“ULTIMATE SPE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构成、外观、发音和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1895986号“Ulti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24年7月13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ULTIMATE”,与引证商标二中的主要识别部分“weplay esports ULTIMATE”、引证商标三中的主要识别部分“weplay esports ULTIMATE FIGHTING LEAGUE”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倒退警报器;车辆防盗设备;运载工具防盗报警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声音警报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发电的电力机车(柴油电力机车);电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汽车;陆地车辆用汽油发动机;汽车车窗雨眉;汽车用风挡刮水器;汽车用液压回路;汽车用变速箱;汽车仪表板;汽车门;汽车用离合装置;无人驾驶汽车;助力车;电动独轮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双轮平衡车;电动踏板车;自平衡车;滑板车(车辆);自行车;独轮平衡车;电动轮椅;运载工具用轮胎;航拍无人机(非玩具);摄影无人机;运载工具用刹车;运载工具内装饰品;气泵(运载工具附件);运载工具用儿童安全座椅;运载工具专用座椅套;运载工具底盘;汽车车轮;陆地车辆引擎”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发电的电力机车(柴油电力机车);电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汽车;陆地车辆用汽油发动机;汽车车窗雨眉;汽车用风挡刮水器;汽车用液压回路;汽车用变速箱;汽车仪表板;汽车门;汽车用离合装置;无人驾驶汽车;助力车;电动独轮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双轮平衡车;电动踏板车;自平衡车;滑板车(车辆);自行车;独轮平衡车;电动轮椅;运载工具用轮胎;航拍无人机(非玩具);摄影无人机;运载工具用刹车;运载工具内装饰品;气泵(运载工具附件);运载工具用儿童安全座椅;运载工具专用座椅套;运载工具底盘;汽车车轮;陆地车辆引擎”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车辆倒退警报器;车辆防盗设备;运载工具防盗报警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