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97363号“快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88066号“快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于2022年12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第28707925号“快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申请人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无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