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98454号“SHABU SHABU LE-TA-SU 一人一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925374号“壹人一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