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52493号“小罐茶园XIAOGUANCHA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050929号“小罐”商标、第69572519号“SYXGCS 小罐茶 舍”商标、第14072787号图形商标、第81063429号“小罐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各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审理本案。2、申请商标由图文组合构成,申请人放弃“小罐茶园XIAOGUANCHAYUAN”文字的商标专用权,故其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规格、容量等特点。3、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含“小罐”商标的注册信息;其他商标案件的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材料;“小罐茶”产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授权合同;“小罐茶”及关联主体所获荣誉;“小罐茶园”的产品照片、产品订单、合同;“小罐茶园”宣传推广及媒体报道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尚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小罐”,申请人将含有该文字的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茶味无酒精饮料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规格、容量等特点,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虽申请人声明放弃“小罐茶园XIAOGUANCHAYUAN”的专用权,但消费者仍会将其作为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加以识别。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三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