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绿叶水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12718号“绿叶水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636号“绿叶牌及图”商标、第5000382号“绿叶牌 LVYE SHIPIN及图”商标、第77493444号“绿叶守护计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糕点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5340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95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在糖果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2、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糕点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5338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95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在糖果等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3、引证商标三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在糕点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上述享有在先商标权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月饼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