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69993号“益䒩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00338号、第50504168号、第48032990号、第47903748号、第48033279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24214号商标经异议程序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19172号、第36713474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