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14441号“XIAOWEI ASSISTA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7583364号“晓为科技 XIAOWEI及图”商标、第28997484号图形商标、第52456844号“星辉皇及图”商标、第36107771号图形商标、第17021352号图形商标、第62399842号“夏信科技 XIAXIN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人仅对0901类似群的项目进行复审,本案复审项目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事实上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五权利待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测量仪器;整流用电力装置;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维持注册。引证商标五在“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维持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对0901类似群的商品进行复审,故驳回决定中关于其余商品的驳回内容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视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