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OIZUMI FACTORY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23178号“SHAKER MI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SHAKER MILL”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通过其字形、字音等来帮助区分商品来源,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公众对商品功能等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HAKER MILL”(可理解为“摇动器磨坊”)作为商标使用在手动磨咖啡器; 家用手动研磨机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