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929533号“王府金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王府金谷 82929533

阅读:117832 2025-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庆堂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929533号“王府金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92639号“王府金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做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其在“饼干、糕点、谷类制品、面粉、米、米粉(粉状)…

  申请人:王庆堂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929533号“王府金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92639号“王府金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做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其在“饼干、糕点、谷类制品、面粉、米、米粉(粉状)、大米、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面条”商品上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谷类制品; 谷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面条”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9日

本文《关于第82929533号“王府金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王府金谷 8292953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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