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邦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0106744号“cli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41341号、第34755483号、第3433819号、第1133911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和极高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click”与引证商标一“CLiCK”、引证商标二“CLICK”、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英文“CLiCK”、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英文“click”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电灯灯头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