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807052号“CO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ORD G1807052

阅读:87262 2025-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CORD POWER TECHNOLOGIES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7052号“CO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9类:申请人在此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用于电动运载工具充电装置和设备的可下载计算机软件;…

  申请人:CORD POWER TECHNOLOGIES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7052号“CO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9类:申请人在此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用于电动运载工具充电装置和设备的可下载计算机软件;用于充电装置和设备的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那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所有商品的零部件和配件”所涵盖的商品将不再涉及0901类似群组的产品,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41112号“CO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11362号“CORD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

  第35类:申请人在此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与下述商品的销售相关的零售、在线零售和批发服务:“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电动运载工具用便携式电池充电器、“电池充电装置、设备和系统”、充电器、“电池充电装置、设备和系统”、电动运载工具电池充电装置、设备和系统、可充电设备用充电器具和装置、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中心、运载工具用电池、机动车辆用充电装置、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桩、与充电装置和设备配套使用的计算机软件、与电动运载工具充电装置和设备配套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电池面板、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便携式发电用太阳能板、太阳能电池充电器、储能用超级电容器、储能用超级电容器、电池存储系统、“由电池、充电控制器和逆变器组成的电池存储系统”、加热和冷却设备和装置、太阳能集热板、太阳能加热板、加热用蓄热装置(太阳能)、储能装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相关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第9类“用于电动运载工具充电装置和设备的可下载计算机软件;用于充电装置和设备的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商品、第35类“与下述商品的销售相关的零售、在线零售和批发服务:“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电动运载工具用便携式电池充电器、“电池充电装置、设备和系统”、充电器、“电池充电装置、设备和系统”、电动运载工具电池充电装置、设备和系统、可充电设备用充电器具和装置、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中心、运载工具用电池、机动车辆用充电装置、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桩、与充电装置和设备配套使用的计算机软件、与电动运载工具充电装置和设备配套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电池面板、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便携式发电用太阳能板、太阳能电池充电器、储能用超级电容器、储能用超级电容器、电池存储系统、“由电池、充电控制器和逆变器组成的电池存储系统”、加热和冷却设备和装置、太阳能集热板、太阳能加热板、加热用蓄热装置(太阳能)、储能装置”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2、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二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第9类:鉴于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第9类“用于电动运载工具充电装置和设备的可下载计算机软件;用于充电装置和设备的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所有商品的零部件和配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对其复审商品进行明确限定,其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的当然依据。

  第35类:鉴于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与下述商品的销售相关的零售、在线零售和批发服务:“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电动运载工具用便携式电池充电器、“电池充电装置、设备和系统”、充电器、“电池充电装置、设备和系统”、电动运载工具电池充电装置、设备和系统、可充电设备用充电器具和装置、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中心、运载工具用电池、机动车辆用充电装置、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桩、与充电装置和设备配套使用的计算机软件、与电动运载工具充电装置和设备配套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电池面板、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便携式发电用太阳能板、太阳能电池充电器、储能用超级电容器、储能用超级电容器、电池存储系统、“由电池、充电控制器和逆变器组成的电池存储系统”、加热和冷却设备和装置、太阳能集热板、太阳能加热板、加热用蓄热装置(太阳能)、储能装置”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使用在“与上述内容相关的信息、顾问以及咨询服务”复审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驳回决定在第9类“用于电动运载工具充电装置和设备的可下载计算机软件;用于充电装置和设备的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商品、第35类“与下述商品的销售相关的零售、在线零售和批发服务:“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电动运载工具用便携式电池充电器、“电池充电装置、设备和系统”、充电器、“电池充电装置、设备和系统”、电动运载工具电池充电装置、设备和系统、可充电设备用充电器具和装置、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中心、运载工具用电池、机动车辆用充电装置、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桩、与充电装置和设备配套使用的计算机软件、与电动运载工具充电装置和设备配套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电池面板、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便携式发电用太阳能板、太阳能电池充电器、储能用超级电容器、储能用超级电容器、电池存储系统、“由电池、充电控制器和逆变器组成的电池存储系统”、加热和冷却设备和装置、太阳能集热板、太阳能加热板、加热用蓄热装置(太阳能)、储能装置”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复审商品、第35类“与上述内容相关的信息、顾问以及咨询服务”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3、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上述所有商品的零部件和配件”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9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1807052号“CO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ORD G180705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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