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石油集团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59036号“中油工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引证第33782569号、第3830249号、第71198726号、第78288118号、第81692359号、第574653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申请复审。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一至三、六权利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前述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共存,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在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该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关联公司情况,商标共存协议、引证商标四、五驳回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引证商标五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引证商标四、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油脂; 石油醚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所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但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商标近似度较高,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共存协议等在案证据亦不能否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发生的可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