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醉鹅娘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法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中心(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46373号“广寒记 MOON PAL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924号“广寒及图”商标、第30474021号“广寒记GUANGHANJI”商标、第27134900号“小广寒”商标、第11760292号“月亮宫”商标、第11871257号“宫廷月亮虾饼Palace moon shimp pancake及图”商标、第11760289号“月亮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避免不必要的纷争疑虑,申请人愿将本案商标商品选项中的“白酒、烈酒、烧酒”予以删减。申请人不存在傍引证商标品牌的故意与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明、商标使用情况、商标设计说明、作品说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称愿将本案商标商品选项中的“白酒、烈酒、烧酒”予以删减,经查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未含有“白酒、烧酒”商品,故仅有“烈酒”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威士忌;米酒;朗姆酒;伏特加酒;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清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视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的整体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设计等服务上,并无充分理由认定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