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洋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00331号“GALAXY KIK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基于真实使用或已经有使用意图提交,其数量处于合理、客观的范围之内。申请人基于对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提交了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系基于防御目的申请注册。申请人不具有任何囤积商标、抢占公共资源、牟取不当利益等违法意图,始终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未以兜售商标、高额许可商标等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亦从未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认定具有恶意申请等商标违法行为。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未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海拍客的相关资料、商标使用许可协议、“GALAXY KIKI”的发票、合同、检测报告、使用图片、完税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第1至45类共申请注册了695件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第1至45类共申请注册了695件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具备商标注册申请的正当性。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所提交的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具备真实使用意图,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