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盛锦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39448号“RT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72252号、第5072487号“浙江廣播電視集團ZheJiang radio & TV Group ZRT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上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TG”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ZRTG”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