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阜康市瑞河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高领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380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920695号图形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裁定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前述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