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971501号“大咖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咖果 66971501

阅读:170433 2025-09-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智库优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71501号“大咖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6964186号“大咖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

  申请人:广州智库优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71501号“大咖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6964186号“大咖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在“肉;鱼(非活);水果罐头;加工过的水果;蛋;食品用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上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我局于2023年6月、8月分别向申请人寄送《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并告知相关事项,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的时间完成抽签,视为申请人放弃“肉干;鱿鱼(非活);肉罐头;话梅;鹌鹑蛋;食品用果冻;加工过的开心果;木耳”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有效证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经双方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以抽签方式确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因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的时间完成抽签,所以视为申请人放弃在复审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30日

本文《关于第66971501号“大咖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咖果 6697150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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