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810919号“Cle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lean及图 G1810919

阅读:42034 2025-10-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CLEAN TECHNOLOGY CO., LTD.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10919号“Cle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8788号“Clean WORLD CLE…

  申请人:CLEAN TECHNOLOGY CO., LTD.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10919号“Cle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8788号“Clean WORLD CLEAN及图”商标、第75635799号“客丽安CLean”商标、第77884711号“客麗安CLean”商标、第26460037号“cleann渴淋”商标、第61579323号“Clean X”商标、第4748632号“Clean-S”商标、国际注册第1094158号“CLEAN TEC”商标、第36738549号“CLEANING”商标、第70351778号“施莱德CLEANING”商标、第20528909号“佳洁乐Clean Pro”商标、国际注册第1482659号“CLEAN MOBILITY BY AIR LIQUIDE及图”商标、第3952457号“CLEAN TECH”商标、第8338088号“CLEAN TP及图”商标、第38344403号“CLEANING及图”商标、第18540657号“科立云之端CLEA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798538号“CLEANR”商标、第37815157号“CLEAN PRO”商标、第8338100号“TP CLEAN及图”商标、第45235483号“柯立恩Clean及图”商标、第75176983号“CLEAN柯林星及图”商标、第15944847号“佛山健力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CLEANIC CLEANSING SUPPLIES LTD. CLEANIC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96347号“Clean-Tec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94158号“Clean Tec”商标、第26791726号“Clean 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第7,11,37类指定商品和服务上并未仅直接描述商品的功能与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7,11,37类指定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

  第7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造半导体用清洗机、化学加工用分离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及指定使用的生产半导体用干刻蚀废气处理设备、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11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装置、化学处理用热交换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七核定使用的润湿空气装置、供水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第11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37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空调设备的安装、工业用空调设备的修理或维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八至二十四核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至二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第37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十八至二十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第7,11类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第37类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引证商标十六的权利状态如何,都不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我局不再等引证商标十六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11类复审商品及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09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1810919号“Cle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lean及图 G181091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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