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拉第未来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070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023980号、第7931863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裁定、产品简介、百度百科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我局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案件的最终结果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其结果不予等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庭日用纺织品、家庭日用纺织品、家庭日用纺织品、毛毯、床罩、被子、床单和枕套、织物、金属棉(太空棉)、浴巾、纺织品毛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家庭日用纺织品、家庭日用纺织品、家庭日用纺织品、毛毯、床罩、被子、床单和枕套、织物、金属棉(太空棉)、浴巾、纺织品毛巾商品上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仅由指定商品的装饰性图案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所举证据及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