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威特瓦特亨特山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64743号“SWEETWATER EST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种类、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词语解释、相关商标信息、相关决定、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鸡尾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