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楠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15569号“南木春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638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0013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7142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外的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