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55200号“长者驿站 真诚 智慧 暖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打造的适老金融服务项目及特色服务网点的名称。申请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且申请商标除文字外,还包含具有显著特征的图形部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24508号、第4396716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况且,在申请人实际宣传使用过程中,均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商号及核心商标“北京银行”组合使用,具有极强的显著特征。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长者驿站”,使用在指定的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