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65682号“北京银行 ABCS 管理决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况且申请商标含有申请人商号及核心商标“北京银行”,在金融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看到申请商标时,会直接与服务的提供者即申请人产生唯一联想,申请商标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代理等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认知为直接表示指定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描述性字词,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