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NIPES SE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9784号“K1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72415号“KAILUXUAN KIX”商标、第52574809号“启程路亚 KIX”商标、第43984015号“嘉岛 sailor by KI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和运动用品”商品并不包含渔具。申请人将向国际局申请对申请商标在第28类指定商品进行限定,届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一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亦未对申请商标提起限定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外观、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动紧身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具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