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三六零快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76148号“纳米搜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4209群组服务,仅针对4220群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平台的开发;软件即服务(SaaS);云计算;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服务提起复审。考虑到目标用户群体的专业背景和理解能力,申请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对技术特性、功能等特点的误认。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大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另,在先已有包含“纳米”文字的商标成功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诉讼判例、百度百科词条、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除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平台的开发、软件即服务(SaaS)、云计算、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继续驳回。申请商标包含“纳米”,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云计算、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技术、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形成稳定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