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金色庄园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13235号“金色庄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1509842号“金色果园”商标、第3933878号“金色农业 GOLDEN FARM及图”商标、第6378649号“金色牧场 JINSEMUC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字号一致,且具有独创性、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并与足以与在先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及大事记、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所获媒体报道、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新鲜水果;新鲜苹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鲜水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