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35004号《关于第63667350号“MACS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06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1082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二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硬件;太阳能电池;网络通讯设备;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其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我局应当基于新的事实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硬件;太阳能电池;网络通讯设备;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上述商品已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半导体”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