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本秀一化妆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87409号“UV. F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611293号“UVTECT”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