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82130号“硕世生物 BIOPERFECT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0131018号图形商标、第13222148号“BIOPERF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已经成为国内分子诊断行业的标杆企业。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引证商标一至2025年9月20日被宣告无效满一年,请求中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申请人荣誉证明;申请人被关注、报道的证明;申请人从事公益事业的证明;在先商标注册证明;“硕世”系列商标使用方式证明;“硕世”品牌商品、服务销售证明;申请人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及市场占有率证明;“硕世”品牌荣誉证明;申请人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证明;申请人参加行业展会的证明;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在“耳鼻喉科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X光防护装置;医用诊断设备;按摩器械;医疗用超声器械;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用测试仪”商品上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一现仍为“人造外科移植物;缝合材料”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医疗器械和仪器; 兽医用器械和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人造外科移植物;缝合材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