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祥田贸易有限公司GENTLEFITTRADING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梽菲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泉州小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0日对第36578295号“达芙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达芙妮”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且已在中国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第1529609号“达芙妮DAPH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使申请人的商标显著性被淡化,损害申请人及公众的利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十三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档案及公告页、引证商标档案、关于“达芙妮”品牌介绍、产品展示图片、“达芙妮”品牌宣传和使用材料、关于发布“达芙妮”商标驰名商标的公告信息、所获荣誉及资质证书、公益慈善及捐助活动证明、在先裁决书等证据。
原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赖宗伟于2019年3月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纸巾、失禁用尿布、卫生巾”商品上。该商标于2021年7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泉州小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于2025年5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厦门罄玉酒业有限公司名下,后注册人名义又变更为被申请人厦门梽菲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曾于2022年6月30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涉案主要焦点问题包含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第1529609号“达芙妮DAPHNE”商标的中文相同,被申请人明显是借申请人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将误导公众等。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商评字[2023]第0000201531号重审第0000002567号裁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5类“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做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1,申请人曾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我局已作出裁定。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第三款规定的理由与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相同,且在本案中并未提出能够对审理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新证据。因此,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上述理由已经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一事不再理”有关规定所指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上述评审理由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