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创意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45776号“创意国灯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个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不缺乏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另,该标志仅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