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391607号“MC Mirror C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C Mirror City及图 64391607

阅读:48871 2025-10-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91607号“MC Mirror 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7467号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648983号商标、第1394…

  申请人: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91607号“MC Mirror 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7467号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648983号商标、第13947048号商标、第16083417号商标、第19937931号商标、第73911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因此,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撤销复审决定已被依法撤销其在“衡器;秤;摄谱仪”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现为在“测量仪器;恒温器;成分分析用仪器;电子温度控制器;气体和液体取样器和取样装置;气体转换器;气体流量报警器;湿度报警器;气体预处理装置(气体分析用);气体及液体流量计;测压仪器;真空计;检测用传感器;报警器”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信号;吸尘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现为在“衡具;量具;检验;试验;监视;处理和分析用的科学用具;化学仪器及具;温度调节器;秤;煤手表和液体流量计;科学探测器;压力测量仪器;摄谱仪;煤气和液体处理变流机;真空计;警报装置”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4、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声纳装置;放大设备(摄影);磁性材料和器件”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五现为在“扬声器音箱;振动膜(音响);扬声器;扩音器;麦克风;扬声器喇叭;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5、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因撤销复审决定已被依法撤销其在“网络通讯设备;监视器(计算机硬件);霓虹灯;音响警报器;视听教学仪器”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六现为在“扩音器喇叭;麦克风;扬声器音箱;音响导管;扩音器”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用接口;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卡;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硬件;测量仪器;电磁线圈;配电箱(电);配电控制台(电);控制板(电)”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闪光信号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闪光信号灯”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用接口;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卡;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硬件;测量仪器;电磁线圈;配电箱(电);配电控制台(电);控制板(电)”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闪光信号灯”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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