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摩时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98685号“TOPM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45243号商标、第12048138号商标、第15271692号商标、第119235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37744B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转让至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