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守护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23760号“SOPHOS Defeat Cyberattac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60180号、第33500911号、第767984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撤销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维持,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经审查仅在“人工智能技术咨询; 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部分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