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坤御(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星宇瑞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065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申请人"大模型服务平台—天狐AI"等产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2676716号、第76199819号、第7099575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配色、形态、立意上均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截图、申请人专利信息、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公众号文章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及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服务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