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佳豆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35139号“NEEDS SERVINGYOURNEE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89987号“ANEEDS”商标、第31995632号“NEEDSHOP 1”商标、第21635245号“1 NEED”商标、第40986859号“丽意姿 NE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现为在“童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NEEDS”与引证商标三、四的主要认读英文“NEED”、“NEDS”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之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准使用的“童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等有效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有效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手套(服装)”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