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氏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62652号“英氏忆格 ENOUL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935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