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智谱华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21451号“GL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于2023 年02 月在第9 类第0901、0907、0908、0913(五)商品群组上申请了第69646513 号“CHATGLM”商标,该商标已获准注册,且经使用宣传已取得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本案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系延续性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80638号“格莱玛 glm GLAMOU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055568号“GLX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994493号“格莱玛 glm GLAMOU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4087001号“GL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4088721号“GL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G1576820号“CL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G1639073号“GL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七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类似商标档案、决定书、申请人介绍、所获荣誉、品牌介绍、申请人商标、专利、著作等统计表等电子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在“用于控制扬声器网络的网络控制装置; 扬声器电缆; 同轴电缆; 音频电缆; USB电缆; 计算机网络适配器; 声学仪表; 计算机用接口; 用于控制和改善音频设备声音质量的控制装置; 音频编辑软件; 创建和编辑音乐和声音用计算机软件; 控制音频和视频设备操作的计算机软件; 用于控制、校准和管理扬声器和低音喇叭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用于控制和改善音频设备音质的软件; 用于校准扬声器和低音喇叭的计算机软件; 用于控制和校准扬声器系统网络的计算机软件; 用于控制和管理扬声器和低音喇叭的计算机软件; 用于控制扬声器和低音喇叭操作的计算机软件”商品上予以驳回,在“扬声器; 扬声器系统; 演播室监视器用扬声器; 低音喇叭; 校准用麦克风; 音频接口; 用于校准扬声器系统网络的校准装置”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GLM”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与引证商标七字母组成、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六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 用于远程检索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内容的计算机程序;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 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 可下载的影像文件; 模拟对话用聊天机器人软件; 深度学习领域用于数据收集、分析和整理的可下载计算机软件; 编辑图像、声音和视频用计算机程序; 手表式智能手机; 录音载体; 视频显示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核定使用的电话机、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TFT-LCD)面板、计算机软件、扬声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相混淆。申请人在先商标与本案标识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