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克赛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96504号“R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6819771号“RIC”商标、第40383073号“RIC”商标、第35022746号“RTCC”商标、第68452193号“RIG IMAGE”商标、第16384450号“IR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0735、0742、0753类似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5]第W059655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94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鉴于申请人主张放弃的复审商品不明确,我局将全面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部分“RIG”、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部分“IRC”在呼叫、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搅动机、塑料挤压机、加工塑料用模具、塑料加工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刀具(机器零件)、压滤机、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搅动机、塑料挤压机、加工塑料用模具、塑料加工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