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RASSERIE CAULIER, S.P.R.L.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1195H号“PAIX DIE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本身具有可注册性,其注册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在先类似情形的商品已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素结果关于申请商标标识的啤酒产品的相关介绍及互联网信息、在先判决、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得注册的信息、商标网上包含“DIEU”的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DIEU”,在法语中一般指基督教的“上帝”或“天主”,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